國家文物局關于發布《文物保護行業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物博發[2004]48號 2004年9月3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局)、文管會:
《文物保護行業標準管理辦法(試行)》已于2004年8月11日經國家文物局第2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文物保護行業標準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文物保護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審批和發布工作。
第三條 文物保護行業標準是指文物保護和博物館行業范圍內的技術標準、規范等。文物保護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范圍包括:
(一)不可移動文物;
(二)可移動文物;
(三)文物調查與考古發掘;
(四)博物館;
(五)文物保護、博物館信息化及信息建設;
(六)文物保護行業內的其他領域。
第四條 文物保護行業標準應當與國家相關標準相符,當與國家標準不一致時,必須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和科學依據,并經國家標準審批部門批準。
第五條 文物保護行業標準屬于科技成果。對文物保護行業標準中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效益的,可以納入科技獎勵范圍,予以獎勵。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文物保護行業標準工作的組織管理,采取國家文物局、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標準編制單位三級管理的方式。
第七條 國家文物局是文物保護行業標準的歸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并制定在文物保護行業實施的具體辦法;
(二)制定文物保護行業的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
(三)承擔國家下達的草擬國家標準的任務,組織制定文物保護行業標準;
(四)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標準工作;
(五)組織文物保護行業實施標準;
(六)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管理文物保護行業的質量認證工作。
國家文物局行業標準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標準辦)負責文物保護行業標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 國家文物局設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提出本行業標準計劃的建議,參加標準草案的審查工作。
第九條 國家文物局確定行業標準(或某項標準)的編制單位,負責標準的草擬和修改。凡有能力承擔標準起草的單位,經批準立項后均可以編制標準。
第三章 行業標準的編制與審批
第十條 標準的編制,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適應文物保護行業的特點和技術發展的要求。
第十一條 標準的編制,應積極采用成熟的新理念、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等方面的成果。
第十二條 標準的編制,應及時了解和掌握國內外先進標準的發展動態。經過分析論證或測試驗證,符合我國國情的國外先進技術經驗可納入標準。
第十三條 標準的條文應嚴謹明確,文字簡練,其術語、符號、代號、計量單位和制圖方法等應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十四條 制定或修訂行業標準的工作程序,分為立項、調研起草、討論、送審和報批五個階段。
第十五條 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制定、修訂本行業標準的規劃和年度計劃。標準辦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咨詢后,報國家文物局審定,下達實施。
第十六條 標準編制單位根據下達的年度計劃,在前期調研工作的基礎上提出標準制定或修訂工作大綱,經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討論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 在編制過程中,工作大綱內容有較大變動或編寫組成員發生變化,應由編制單位報國家文物局批準。
第十八條 編制單位根據工作大綱開展必要的調研工作。對標準中存在分歧的主要技術問題,需召開專題研討會,并形成會議紀要。
第十九條 編制單位在完成各項準備工作的基礎上,編寫標準征求意見稿。
第二十條 標準征求意見稿應由編制單位發送20個以上有關單位和專家征求意見,形成標準送審稿。
第二十一條 專業標準化委員會按《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的規定,組織審查標準送審稿,形成標準報批稿,報國家文物局批準。
第二十二條 標準送審稿應附有“標準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和其他有關附件。采用國際標準時,應附有該標準的原文和譯文。
第二十三條 文物保護行業標準由國家文物局審批、編號、發布。
行業標準報批時,應有“標準報批稿”、“標準編制說明”、“標準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及其“函審單”、“意見匯總處理表”和其他附件。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時,應附有該標準的原文或譯文。
行業標準的審批必須尊重“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對報批稿進行修改應有充分科學論據,并征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意見。對報批稿有重大修改時,應進行重新審查。
確定行業標準的強制性或推薦性,應由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意見,由國家文物局審定。
第四章 標準的發布和復審
第二十四條 文物保護行業標準代號為:WW。行業標準的編號由行業標準代號、標準順序號及年號組成。
(一)強制性行業標準編號
WW ××××-××××
(二)推薦性行業標準編號
WW/T ××××-××××
第二十五條 國家文物局在行業標準發布后三十日內,將已發布的行業標準及編制說明連同發布文件各一份,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國家文物局確定行業標準的出版,局部修訂的標準以文件形式發布,在相關媒體上公布。
第二十七條 標準發布實施后,標準的解釋和管理工作由國家文物局負責。
第二十八條 行業標準實施后,應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行業標準的復審工作由國家文物局組織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進行。
行業標準的復審也可采用會議審查或函審。復審時一般要有參加過該標準審查工作的單位和人員參加。
標準復審后,應提出“復審報告”,報送國家文物局審批。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